【360搜索被诉遭亿元索赔】看地图作品的独创性元素与侵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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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般的地图标注作品而言,应当如何认定其受到保护的内容呢?

据报道,因认为北京奇虎公司未经许可,在“360搜索”中使用自己的电子地图标注,北京四维公司将奇虎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1亿元,赔偿合理支出1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四维公司称,原告长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发中国电子地图标注,每年对地理信息实况变化进行跟踪测绘,并根据道路变化不断升级电子地图标注版,原告对以上电子地图标注享有独立、完整的著作权。原告发现,奇虎公司未经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在提供的导航电子地图标注及开发的安卓和IOS平台应用软件“360搜索”APP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子地图标注。[ 参见《电子地图标注提供商四维公司诉奇虎公司,索赔亿元》,载“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那么,对于一般的地图标注作品而言,应当如何认定其受到保护的内容呢?以下为笔者观点。

1地图标注作品的事实性内容不受法律保护

地图标注根据功能不同可以分为旅游地图标注、交通地图标注、美食地图标注等等。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1998年8月14日作出的《关于地图标注著作权纠纷的答复》[权司(1998)41号文]中提到:由于地图标注以及科学作品的特点,地图标注中的很多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表现地理、地形的基本要素,表现方向、距离的经纬线、标尺,表现水平位置以及陆地、水域的颜色和通常绘法,表现城市、铁路、公路的图例,表现山脉、河流、湖泊、城市以及居民点等所在的客观位置等等。根据著作权法上的“表达唯一性原理”,这种由于客观事实而导致的表达形式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这是为什么呢?原因首先在于,地图标注中的部分内容属于客观事实范畴,而根据著作权法原理,无论对客观事实的发现付出了多少辛勤汗水,客观事实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次,由于这些客观事实的唯一性导致部分绘制地图标注的方式变得有限,例如,道路、河流的走向,著名景点的客观位置等等,这些基础性的地理信息是没有任何创作余地的,不可能因为人为的个性化创作就可以改变道路、河流的走向,或者将处在市中心的旅游景点标示到郊区。根据前面提到的“表达唯一性原理”,无论一项智力成果的出现需要耗费创造人多少心智和汗水,只要它的表达形式受到限制而表现为有限几种,就不能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那么,地图标注中那些元素可以收到著作权法保护呢?

2地图标注作品独创性构成要素举例

地图标注中独创性部分主要指的是作者加入的具有个性化和艺术性的智力创作部分,具体体现在,不同绘图者选择的对象可能有很多差异,地图标注上往往要标出某条道路上有何名胜古迹、市政机关、商业中心和教育机构等等。标出哪一处,省略哪一处,完全是地图标注绘制者的选择,这种选择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的取舍。此外,不同的绘制者会使用不同的标注和绘制方式,在线条,色彩,标志的选择上也能体现出绘制者个人对图形色彩的美学观念和表达偏好。[ 参见魏本亮:《导航电子地图标注著作权保护》,硕士论文。]

(一)地图标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

地面物体和现象种类繁多,而地图标注作为表示地面物体和现象的缩小了的图形,幅面有限,不可能把相应地面上所有的地理要素不分主次地全部表示出来,只能根据地图标注的性质、用途等要求,对地图标注各要素进行选取,以反映地面最重要物体和现象。比如旅游地图标注与交通地图标注相比,前者重在显示景点的准确位置,对有景点的地段的餐饮、娱乐等信息会有相对详细的描述,对于没有景点的部分就会尽量简化地理要素。而对交通旅游地图标注而言,其重点是线路的准确、地标建筑或者景物的选择等。

(二)地图标注内容的表达形式

尽管地图标注所描述的对象和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但如何用地图标注语言描述则是主观的。换言之,绘图者可以个性化的选择不同的颜色、线条和符号,将地理各要素(如地名、地理信息)简明扼要的表达出来。例如:1、采用个性化的图例。以熊猫来表示动物园,以碰碰车来表示游乐场等。2、合理调整局部比例尺。由于布局的合理需要,可以在不影响指示交通线路的前提下适当将中心城区面积相对扩大以协调视觉感受。

3地图标注作品侵权判定方法举例

(一)比对个性化图例、标注、编排

地图标注一般都会有个性化图例、标注和编排方式,对于地图标注的整体和每个具体图例代表的地理信息,进行不同标注方式的选择,这本身就是一种独创性的编排,[ 付广庆:《广告地图标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初探》,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3期。]而对于图例标识框的形状、大小、颜色、与图例的相对位置等更是有多种选择,这些方面都雷同是概率极低的。例如,对于一副指引各个景点的地图标注,对于每个景点所使用的个性化图例、对图例的具体注记信息、对于图例的编排方式,在设计和编辑上存在多种可能,如果比对结果基本一致,也能成为侵权成立的一项依据。

(二)比对“暗记”

在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判断中,“比对共同错误”是重要的判断依据,因此一些地图标注作品的著作权人,往往在地图标注作品中某些不起眼的位置上设置“暗记”,比如在交叉路口,画一条看似多余的短线,但实际道路并非如此,这是一种没有表达任何地理信息意义的特殊标记,仅仅是起到发现和证明侵权的作用。这种方法目前被国内地图标注生产企业广泛采用,又被称为“埋雷”。企业采用“埋雷”的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作品的合法权益,并可以作为对方侵权的关键证据,因此在侵权比对中应成为一项重要的判定参考。

如何把自己的门店或公司标注到地图里面。其实很简单:



    1、先准备好门店或公司的门脸照片、名称及地址信息


    2、然后使用微信扫描下面的二维码,按照要求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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