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审改判四维图新获赔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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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犯电子地图标注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判决赔偿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50万元。

一审判决

一审中四维图新公司要求法院判决:被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合理开支100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四维图新与秀友公司签署了共同打造位置服务及相关产品的《合作协议》,乙方可用于自己网站和其他在线产品中,未经过同意不得转卖和擅自转发。但合同有效期内,秀友公司超出《合作协议》向奇虎公司、和立得公司提供四维图新电子地图标注,而奇虎公司擅自涉案产品用于360网站 和APP中,立得公司未经同意把相关网站送审测绘局,以上行为均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地图标注作品,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四维图新诉求。
四维图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四维图新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

北京知识产权二审认为被告涉案行为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的著作权。而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构成地图标注作品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保护。
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的合作使用方式,超出了秀友公司与四维图新公司约定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立得公司未经四维图新公司许可,将《我秀中国地图标注网站》地图标注送国家测绘部门审查并获得GS(2014)6071审图号的行为,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的复制权。
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数据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四维图新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向四维图新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连带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50万元。

侵权权项认定

(一)秀友公司、奇虎公司侵害四维图新公司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的具体著作权权项包括:
1、署名权:本案中,奇虎公司在360地图标注网站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且未给四维图新公司署名,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的署名权。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签订许可协议时,未约定奇虎公司在360地图标注网站标注地图标注来源于四维图新公司,奇虎公司与秀友公司的行为,割裂了四维图新公司与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之间的联系,共同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的署名权。
2、复制权:秀友公司违反与四维图新公司的合作协议,超出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使奇虎公司未经四维图新公司许可使用了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的复制权。
3、改编权:秀友公司违反与四维图新公司的合作协议,超出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使奇虎公司未经四维图新公司许可使用了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并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的基础上通过渲染、美化图形色彩、添加、修改部分地理信息标注和绘制方式,形成了独立于涉案导航地图标注的,线条色彩更明艳、地图标注画面更美观、地理信息表达更生动,更具有美感和可读性的新的互联网地图标注。秀友公司和奇虎公司的该行为,共同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地图标注的改编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秀友公司和奇虎公司未经四维图新公司许可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进行改编形成互联网地图标注,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地图标注服务,共同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立得公司的被诉使用行为,是否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作品的著作权
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立得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将《我秀中国地图标注网站》地图标注送国家测绘部门审查并获得GS(2014)6071审图号。立得公司的前述行为未经四维图新公司许可且未给四维图新公司署名,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的署名权和复制权。
我国著作权法将复制权定义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故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应当满足以下要件:1、该行为应当使作品被相对稳定的呈现,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不论其实施的手段和形式;2、该行为所得的复制件应当能够呈现作品的基本表达或实质部分。
本案中,立得公司将《我秀中国地图标注网站》地图标注送国家测绘部门审查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复制电子地图标注的行为。由于360地图标注网站发布的2016ishowchina-GS(2014)6071地图标注,与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构成实质性相似,故立得公司将2016ishowchina-GS(2014)6071地图标注送审过程中,复制了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该行为未经四维图新公司许可,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的复制权。根据(2016)京海诚内政字第17029号公证书,360地图标注网站向公众展示的2016ishowchina-GS(2014)
6071地图标注,标注了2016ishowchina-GS(2014)6071号-Date@Navinfo, 故立得公司并未侵害四维图新公司的署名权。
三、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和立得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维图新公司主张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标注数据,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四维图新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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